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现对《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22]28号)中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中“出租收入按照市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明确,具体表述为:出租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其中,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在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